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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立法被提上日程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努力,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律层级的保护,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空白,这也是十余年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努力的结果。然而在法律规定中,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集中在环境污染案件与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里,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未做出明文规定。基于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公益属性、公共政策属性等,知识产权领域可借鉴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保护的有效模式。首先,本文介绍了研究背景、相关理论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等,从我国第一件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谈起,知识产权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立法空白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其次,本文概述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过程,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加以界定,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团体诉讼、集团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分析。再次,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出发,分析知识产权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公益属性的私权,这与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高度契合,并且知识产权具有的人权属性与公共政策属性也有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的现实需要。此外,现有的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救济方式还不够全面,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要求其司法救济方式也具有多元化特点,公益诉讼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全面的体现社会正义价值、利益平衡价值以及知识创新价值。最后,研究知识产权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发展已经为其提供了基础,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从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原告、受案范围、证明责任、激励机制、制裁手段等方面,完善制度构建。公益诉讼是社会成员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需要社会各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责任心,实践中需要法院在公益诉讼的运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着眼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希望公益诉讼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公益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