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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跨学科理论问题,安乐死主要涉及哲学、刑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领域,是一系列交叉性的理论问题,而且真正研究时还远不止这几个方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有必要分别对这若干学科相关的原理和理论进行不同论述。哲学方面,人的生命权作为人权的天然内容对自愿安乐死具有决定性。医学伦理学方面,医生必须从传统的医学伦理“救死扶伤”观念中解放出来,树立尊重患者权利解除其痛苦的强烈思想意识。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是阻碍中国社会安乐死的最大成因,以致对于安乐死这一理论问题的讨论都是“忌讳”的。而在刑法上,实施安乐死在中国被认为是犯罪性行为,“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其症结点,由于“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自身存在着形式封闭单一、内容逐步流于概念化等弊端,显然无法有效地阐述出安乐死在刑法上非罪和不处罚等深层次理论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被害人承诺理论来解决安乐死行为的非罪和不处罚问题。从患者主动并自愿申请安乐死这一条件,可以发现患者生命权“法益的欠缺”的实施根据,并从中可以阐述出患者之所以放弃生命是因为他选择了对自己来说“最优越的法益”,可以被看作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行为阻却违法的依据。同样的,安乐死行为也并不违反“社会的相当性行为”理论的要求,对安定的社会秩序不构成威胁破坏。中国刑事审判尽管没有正式采用被害人承诺理论,但在实际案例中却变相地默许它的存在,可以在安乐死案例中援引这一理论,从而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打开新的思路。此外,刑法学界和医学界及其他学科对安乐死的分类不一,有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以及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等。这些分类,虽然方便了学理上对安乐死更深刻的把握,但是他们各自存在着片面性和绝对化的缺点,甚至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交叉重复的现象,从而不利于从实质上理解安乐死的现实作用。由于安乐死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是患者本人自愿,所以,科学的安乐死分类必须能够体现患者这一主观特点,否则,任何分类都是不完整的,也缺乏科学性。中国社会现阶段是否已经具备了安乐死立法合法化的基础和条件,对该问题,不应当只是根据既成的刑法理论来研究评价,而必须结合客观的现实做分析和论证。安乐死立法合法化是否可行并有无必要,最关键的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是否顺应当前的民意要求。通过对安乐死的讨论,不仅是一个市民社会如何理性对待生与死的生命伦理问题以及民主国家如何作出恰当反应的刑事政策问题,更是可以为刑法认识论的变革、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机制的重新评定与犯罪构成模式的重新塑造等深层要求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而使中国刑法更加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