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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时期,中国的证据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体现了民国证据制度的大发展,加强对这一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的理解当时的法治情况,同时可以给我们创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的证据制度提供历史的知识资源以及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以史为鉴,更好地推进我国证据制度科学化的进程。本文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了梳理,着重分析了该制度在民国时期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分析中得出经验教训。要想合理运用该制度就必须正确理解自由心证,并在此基础上防止自由心证制度的滥用,我们应当为自由心证制度在中国的完善做出努力。文章第一部分是民国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探源,首先介绍的是自由心证制度的起源与确立,从证据制度变革开始论述,自由心证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反动,它在陪审制的英国萌芽,最终在法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作为一种先进的证据制度被周边的国家所效仿。接下来是讲述自由心证制度在民国时期的立法规定,法律的发展有其历史延续性,早在清末修律时中国就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后来经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确认,自由心证制度正式于法律上得到确立,并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甚至还出现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判例。第二部分是民国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这一时期的案件适用自由心证的情况,解释自由心证的本意,从具体的案例出发论证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即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则有利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但是滥用自由心证会导致枉法裁判、司法腐败,从而总结出适用自由心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是自由心证制度在中国的完善,虽然目前我国现行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没有明确规定采行自由心证制度,但该制度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变革中已经无法回避,我们应当为完善该制度做出自己的努力。自由心证制度有其与生俱来的优越性,但也不能忽视其局限性。为实现自由心证制度在中国的完善,不仅要将自由心证制度引入我国的立法,还要加强法官的素质建设,建立健全与该制度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则,同时加强监督,防止自由心证制度的滥用,促使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自由心证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