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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在法律层面践行宪法根本法地位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一方面说明合宪性审查不仅是一项宪法制度,同时也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方针政策,这符合我国宪法本身同时具有的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性与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政治性特征;另一方面,“推进”二字也意味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并非处于“完成时”而处于“进行时”。但合宪性审查工作即使处于推进过程中,却也有必须坚持的原则,其中最基本就是坚持宪法文本中自始至终认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审查权主体的定位。在审查权主体确定的前提下,审查的启动、审查的方式、审查结果的作出方能以此为基础予以构建和完善,而在整个制度中,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无疑是此制度运行的起点。然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作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初始环节,其并非处于完全停滞的状态,而是现行立法所构建的不同启动路径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境遇。《立法法》规定了两种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即批准审查路径和备案审查路径,而备案审查启动路径又可分为接受备案之主体依职权启动的审查路径和由建议审查和要求审查构成的依申请审查启动路径。与依申请审查启动路径相比,批准审查路径和备案审查中由接受备案之主体依职权启动的审查路径因启动主体与审查权主体重合,无论在理论或是实践中,运行都相对顺畅,故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完善应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本文希望通过充分挖掘我国宪法所蕴含的阶段性理念,并在此理念下提出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完善是一个渐进性的发展过程,应当树立渐进式发展理念,以此为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完善提供有益思路。第二章是对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现状分析。首先明确我国现行立法所构建的两种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之后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从立法角度,我国《立法法》提供了依申请合宪性审查的两种启动路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建议审查路径与要求审查路径却因启动主体行使权利/权力积极性的不同形成了鲜明反差。因此,改变审查要求的长期“沉默”状态需从该路径的启动主体入手,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启动路径以激活要求审查制度。而导致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实例屈指可数的运行效果的原因,根本上在于未将法律和规章纳入审查对象范围,大大降低了合宪性审查启动的机率。第三章从维护宪法秩序统一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论证完善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必要性。第四章的目的是希望挖掘并遵循一些宪法性理念,能够确保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完善“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把握“治疗节奏”,使相关方案更具可行性,最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矫枉过正”,偏离我国政治体制的轨道,误入司法审查的误区。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需要遵循的四个理念。即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审查权主体的原则性理念、维护宪法秩序统一的基础性理念、全方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向性理念和渐进式完善与发展的策略性理念。在此基础上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提出完善我国依申请合宪性审查启动路径的两个阶段,分别是在第一阶段拓宽建议审查路径,将法律和规章纳入审查对象范围;在第二阶段收窄要求审查路径,精简要求审查路径的启动主体并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