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滥用的行政法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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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失信行为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信用危机加剧、信任需求加大,呼唤着更为有效的治理方式,而信用惩戒制度凭借其执法快速、便捷等优势,在实践中受到许多行政机关的青睐,对于遏制失信、构建诚信社会以及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项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还相对薄弱,当前信用惩戒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还处于一个试错的过程中,相关惩戒制度和惩戒行为都还缺乏相应的行政法进行规范,导致在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中出现混乱,造成了信用惩戒滥用的问题。此外,目前学界针对信用惩戒滥用的行政法治理方面的研究还较为缺乏,因此,亟需对信用惩戒滥用的行政法治理开展深入研究。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若想得到有效贯彻,需要对信用惩戒滥用进行有效治理。因此,有必要从行政法视角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的方法、价值分析法、比较的方法以及过程论的方法对信用惩戒滥用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现有案例和法律规范文本进行梳理,发现当下中国的信用惩戒制度存在信用惩戒主体权力缺乏限制、信用惩戒的程序混乱、信用惩戒的领域泛化、信用惩戒的功能与价值失衡等诸多问题。此外,从信用惩戒制度立法、理论和实践三个层面总结出导致信用惩戒出现滥用的原因,并在依托行政法治理信用惩戒滥用的理论基础之上,从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对信用惩戒行为进行解构,探讨信用惩戒行为的性质,将其抽解为信用惩戒公示行为和信用惩戒执行行为,并分别进行性质认定。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布失信信息,从而对其声誉形成不利评价,会直接或间接减损失信被惩戒人名声的行政行为应当定性为声誉罚;而信用惩戒措施通过对失信相对人利益的剥夺和不利的施加,具有显著的惩罚性和制裁性,其法律性质亦应界定为行政处罚,并可根据不同措施的制裁内容作人身罚、行为罚、资格罚的进一步划分。在信用惩戒滥用的治理原则上,依法行政的法治前提要求把合法性作为信用惩戒设置的法律面向,社会治理的艰巨性呼吁把治理的现实性作为信用惩戒设置的实践面向。同时建议应当对信用惩戒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提高信用惩戒制度的法律位阶,明确惩戒机关权限,推动地方立法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惩戒制度法律程序,使信用惩戒制度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明确信用惩戒行为的性质,对惩戒行为进行分类治理,并确立信用惩戒设置的界限与标准,即以“违法行为”作为信用惩戒的消极界限,以“正当关联”作为信用惩戒的积极界限,以“公共利益”作为信用惩戒的适用标准。最后,完善信用惩戒滥用的权利救济机制,最终构建出较为完善的信用惩戒滥用行政法治理路径,为信用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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