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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能寻找到的一种最为科学与理想的治国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一度陷入“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西方化”等错误法律思想观念的泥沼中,民主法治建设遭到了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拨正了法治建设航向。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后,“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和用什么样的理论去指导法治国家的建设”等成为困扰着理论和实践的关键问题。没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法治建设的事业必然事倍功半,甚至可能迷失方向。2007年10月,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在中共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报告中明确要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它将人类文明的一般法治原则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将肇始于西方的法治精神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厘清了与其它法治思想的本质区别,在世界法治文明格局中独树一帜,成为法治理念的新模式。文章第一部分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是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来源,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奠定了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具体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个层面入手,客观、系统地阐述中国社会支撑法治理念培育的基础性条件,深入剖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现实土壤。第三部分主要梳理英、美、法、德等西方主要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它们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关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培育以及从哪些方面着手”,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途径。它主要包括:加强经济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政治建设,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等等。中国致力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需要大力培育立足中国现实国情的、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