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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理论来看,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基础上的。但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迎合某些上市公司的“特殊需要”,掩盖上市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财务真实现状,虚假陈述,误导股民,造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同时也给广大股民经济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造成极大的损害。对此,我国近年来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所造成的损害,其应承担责任的操作性不强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这种状况不仅使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同时也不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深入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首先从我国的相关实体法及程序法两个层面入手进行深入地分析。就实体法而言,本文首先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执业内容和职责出发,阐述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客户和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所造成的损害的审计意见的形式与种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特别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财务报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阐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不实中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的操作性,本文还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损害赔偿的性质出发,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的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中应当承担其补偿性赔偿责任,并就此对其定性进行分析和探讨研究,从而提出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依据。就程序法而言,本论文提出在现有当事人权益救济的基础上,应当加快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改革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范,以保障我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制的框架内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