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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为我国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清除了制度障碍,股权激励在我国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截止2010年5月,我国一共有157家A股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方案,而其中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标的物的有116家,占了总数的72%。由于我国期权激励发展时间较短,监管和实施过程还不完善,加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市场对于期权激励的有效性还普遍存在疑问。
本文针对期权激励的有效性,以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A股市场所有提出期权激励计划预案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别从期权激励水平的影响因素、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实施后绩效的变化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期权激励实施行为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上市公司更愿意向较为年轻的管理层授予更高水平的期权激励,财务约束和内部治理约束影响的主要是非管理层的激励水平,而对管理层激励水平的影响很小;民营背景和股权集中度越低的公司选择的激励水平越高,负债对激励水平没有明显的影响。2.我国上市公司在首次预案日和股票期权授予日并不存在通过影响关键日期股价进行的机会主义择时行为,但是在期权激励的授予过程中存在根据期权计划公布日后股价的变动选择继续或停止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3.我国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的实施并没有真正的对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产生激励,提高公司的绩效,反而在期权激励实施后公司的绩效出现了显著的下降。而且实施后绩效的变化与期权的激励水平和授予日期权的实值状态呈负相关,与激励有效期正相关。4.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的实施并没有为企业带来委托一代理成本的下降和经营效率的提升;同时,期权激励的特殊性质也并没有使公司的经营者变得更加愿意冒险,增加企业的投资,反而使其更加倾向保守。因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并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