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立法研究

来源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NZXC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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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和地球上其他生物的生命源泉,是生命性资源、基础性资源、战略性资源,是资源的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的核心资源。但是,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尤其是水污染防治)面临着严峻形势,珠江、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污染依然严重,太湖、滇池、东湖等主要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地下水体矿物质含量过高,水质下降且呈现污染加剧的趋势。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排污单位和个人,甚至富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往往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注重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从而使水污染事件一幕幕上演,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环境利益不断遭到损害。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管理政策、管理体制、调控机制以及水质污染防治立法等方面,而鲜有学者对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体系、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全面、系统和开创性的研究。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等多种方法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排入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中,其排污行为产生水体污染而造成他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精神权益受损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赔偿范围概括为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失;其赔偿主体不仅包括排污方或者污染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水污染且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者,还包括具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赔偿对象为水污染损害的受害者及其近亲属。   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在饱尝水污染损害带来的苦果之后,高度重视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立法问题,目前业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两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其中美国对此规定了基本法律授权或者合同授权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受害者自身的行为、不可抗力和战争五个方面的免责事由和由排污者承担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由政府依据《超级基金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两种主要责任承担方式;日本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法定的完全的免责事由,仅是“天灾和其他不可抗拒力之多种原因下的斟酌赔偿”,尽管其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存在加害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免责和学说、判例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免责,民事赔偿是水污染损害的重要责任承担方式,只是在受害人权益不能有效维护的情形下才适用《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中以补偿基金的形式对水污染的健康受害者实行补偿。   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该阶段我国关于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主要有四部法律和一个实施细则;第二阶段,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来的有关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2008年2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12月的《侵权责任法》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关于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一法律体系并不完整,诸如涉及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规定不统一,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缺乏社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鉴于此,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立法的思路。其一,构建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体系的新模式,并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具体而言,可以制定一部包括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命名的专门立法,并将其上升为基本法,形成一套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新的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体系;同时完善涵盖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内容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主体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形式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程序制度,并能有效协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的关系、统一有关概念。其二,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详言之,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之不可抗力免责应兼顾受害者利益,可将其作为“斟酌赔偿的理由”;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之受害人故意免责应对故意作全面解读,即应把故意分为善意的故意还是恶意的故意两类,并结合具体情形决定追究责任与否和责任大小;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之第三人过错免责宜采用连带赔偿救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和《侵权责任法》发生了专门法与新法的冲突问题,即前者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方式,后者是真正连带责任方式,相较而言后者更为合理,对于其冲突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也可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立法时明确规定适用真正连带责任方式。其三,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既要完善现行我国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也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采用社会化的水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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