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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收录其中,于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随着司法实践中大量有关“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的发生,与之相对应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一方面,这有待立法部门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厘清“危险驾驶罪”的规则边界。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实务工作者与相关学者的积极参与,在理论与实践上为“危险驾驶罪”的正确适用提供坚实的保障。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选取的几件“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构成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学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的意见的总结,其可归纳为“故意说”“过失说”“故意过失选择说”“故意过失并存说”及“严格责任说”这五种观点,并对以上观点的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进行综述,从而阐明各自观点的利弊,分析造成以上分歧的原因——“抽象危险”的法律拟制代表的刑法强势介入,原有刑法谦抑性被打破,法益保护的前置性大大缩短了犯罪构成的判断认定时间等等,为接下来的笔者观点的提出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进行理论分析。通过人本主义的价值核心标准的选择,采用“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将围绕“危险驾驶行为”所成立的相关犯罪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所形成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圈的系统之下最终提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故意过失选择说”的认定。随后对这种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既从“人的维护”这一刑法目的方面进行宏观说明,又从这种观点所能带来的弥补刑法分则体系漏洞,完善“危险驾驶行为”刑事犯罪圈等作用上进行微观阐释。以刑事打击流程的主线,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与联系做了全新的注解,从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故意过失选择说”认定的优势所在。第三部分是对笔者理论的实践检验,通过“北京高晓松案”“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分析,对“危险驾驶行为”刑事犯罪圈的构建进行实证说明,从而在实践中检验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故意过失选择说”认定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