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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通过利用实证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对《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案例以及法学学者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文章进行分析。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容散见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门法之中,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有其现实需要。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公共价值、商业价值都决定了其具有流通的必要性,一般而言,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原因在于个人信息之上所承载主要是信息主体个人的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使用者每次使用个人信息都要经信息主体同意,步骤程序较为繁琐,执行起来有困难。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避免了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能够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涉及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问题。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描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说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需要,平衡信息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使用是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的一个平衡点。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国内外现状进行分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国外现状分析以日本、美国、欧盟为代表,分别对其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国内以法学界专家学者的观点为切入点,对我国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含义、合法性基础、具体的立法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论述,以个人信息的简单概述为引入点,进而提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概念、特征以及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不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等抽象性的原则,而是将其与信息使用者的行为相结合,归纳出具体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基本原则。同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内容,总结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无需经信息主体即可使用个人信息,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中,将需经信息主体同意方可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予以删除,使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更加明确。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分别找出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散见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规定相对来说较为详细,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初创阶段,仍有不足尚需完善,在该部分对《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立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在现实层面具有迫切的需要,并且现实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使用仍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清、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二次利用”行为缺乏规制等方面。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主要是:建立分类型化的以使用目的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标准、建立独立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监督机制、制定合理进行“二次利用”的行为规范。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主要是:制定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扩张解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司法解释。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使用范围方面,应当建立以使用目的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标准,按照不同的行业类别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标准。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监管方面,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监管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部门或机构。另外,“二次利用”行为中不改变原始使用范围、方式的,应当将此类行为视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且本文所讨论的“二次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在不改变原始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前提下进行讨论的。信息使用者“二次利用”个人信息应当在原来的信息使用目的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使用,但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并给予用户充分的选择权,对信息使用者的“二次利用”行为进行规制。总体来说,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现实案例进行研究,报告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现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我国目前尚在初始阶段,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都存在相应的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司法解释能够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适用问题。本人对目前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可能不够完善,仅对部分实践及制度上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