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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视野下的男风现象,究其根本,探讨的乃是儒家伦理法思想发展到了清代,在司法实践中对男风案的影响。本文由五部分组成,内容依次如下: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简析了男风、儒家伦理法、清律与比附类推和成案等几个关键概念。此外,男风案与男风现象及律例之间具有的不可分性,男风案中的儒家伦理法思想,亦值得注意。第二部分,清代男风现象及其原因。清袭明风,其社会性爱风气的糜烂,加之社会财富多年的聚积,以及清政府的“禁妓令”,使得有清一代男色盛行。回顾清代以前的男风现象,自先秦及汉的传世典故,到魏晋南北朝的魏晋风流、盛唐两宋风月场上的男色,以及明代的男风大炽,清代的男风现象与前朝历代相比,不论是皇室贵族阶层,还是官员士人阶层、坊间庶民阶层,其男风因文化、经济、政治及特殊情境因素等的影响不退反盛。第三部分,清代男风律例及其解读。清承明制,其律例条文以明律为基,复经几代修正,使得清代的男风律例区别于明代处于边缘性性质的比附律条而日益完备。相较于宋代简陋的禁止男娼条例和明代以“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为代表的诸多比附律条,清代的男风律例颇为详尽,主要包括了保护幼童免遭性侵犯和性迫害、维系良贱之间的鸿沟不得逾越、严惩极具恶性的鸡奸类犯罪行为、限制男子拒奸杀人拟杖流的适用条件、严本宽济地处理洋盗案内被胁鸡奸者等五类男风律例的规定。第四部分,清代男风案之法律分析。清异于明,政府官员和书坊商人重视刊印案类法律书籍,使得律、例、案三者并行逐渐成为清代司法审判的主要法源。清代法律视野下的男风现象因此而展现了其与此前历朝历代截然不同的景象——清代司法者既基于清律的规定对各类男风案断案,亦会比照成案定罪量刑,而不论何类案件,强奸图奸案、拒奸杀人案、职官有犯案、师徒血亲案、暗娼优伶案或是洋盗案,儒家伦理法精神均蕴于其中。第五部分,结论。从殿堂到乡野,不论尊卑贵贱,总会有耽于此风之人的存在、与此风相关之案件的发生,一味地视而不见已然行不通,法律有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法律虽对此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制,但是其规制仍然受限于儒家伦理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