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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更是此起彼伏,这些污染事故不仅对环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了渤海湾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致使水产品养殖户遭受严重损失,却面临着维权难的困境。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规定了较重的举证责任,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行为实施者承担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然要求环境污染中的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性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在世界范围内,环境侵权诉讼普遍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笔者首先对因果关系推定的基本理论作出了说明,并且对因果关系推定相关学说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对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国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中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中海油渤海湾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包括渔民在维权过程中的取证难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应当引入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因果关系推定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且指出了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和联系。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处理的弊端以及说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立法的缺失,另外,对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作出了简要说明。同时指出引入因果关系推定也是改善对受害人救济的需要。第五部分是根据国外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提出的一些构想。这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主要是借鉴国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立法的建议并对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了简单说明,同时,对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程序也作了介绍,并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