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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案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在拥挤的大都市,由于人多地少,对不动产的利用难免会损害到相邻关系人的权益,进而发生纠纷。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由于我国没有单独建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中在相邻关系部分有零星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也是适用的这几条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条文只是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妨害相邻关系的行为来调整,是一般概括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例如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如何认定、如何救济等方面都没有规定清楚,需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另外,不可量物侵害容易和环境污染侵害混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完整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使不可量物侵害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本文由一不可量物侵害案件引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建设的小区垃圾房产生的臭气和运送垃圾的汽车噪音和灰尘是否妨害了原告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原告是否可以对经过行政许可建设的垃圾房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在垃圾房与原告房屋之间设立隔离设施和赔偿损失。这些争议焦点引发出一系列不可量物侵害的理论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这些理论,来构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以此解决实践中的应用问题。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概述,主要包括不可量物的概念、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不可量物侵害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主要包括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侵害的区分、不可量物侵害认定的标准;第三部分是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主要包括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公法救济、私法与公法救济的冲突及解决。在研究上述理论问题的同时,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分析本案中的垃圾臭气、汽车噪音和灰尘是否对原告的房屋构成不可量物侵害。依照相应的“重大干涉”、“当地通行性”、“不可避免性”等标准认定垃圾臭气理论上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对于排除该不可量物侵害,原告可采取的私法和公法上的救济途径会有冲突,只能采取公法上的撤销许可之诉来达到排除妨害的目的。对于侵害造成的损失,原告仍然可以采取私法上的救济途径。但由于该侵害由行政许可引起,对于损失只能采取容忍,可以要求被告设置隔离设施来预防侵害扩大,但不能请求赔偿损失。通过本文的研究,实践中可以不可量物侵害进行认定,也可以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救济。但若要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还需要更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