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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目的在于合同的最终履行。但现实总不完全如人意,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一方常常因为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履行。因此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一直都是合同法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各国在违约救济上都发展出自己的规定和制度。虽然在救济措施的规定上是各有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等几种主要的救济措施。只是对这几种救济措施适用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大陆法系将实际履行作为首要的救济措施,英美法系却将损害赔偿作为首要的救济措施。本文以两大法系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不同态度作为一个切入点,通过对两大法系实际履行历史源流、内容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际履行制度对两大法系实际履行制度的融合以及保留,从而深层次地诠释《公约》中实际履行制度的内容、适用方法,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同时还针对我国如何借鉴《公约》实际履行制度进行了思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明确了违约救济的内涵、法律特征及意义。列举了违约救济措施的几种主要的类型,并将其与实际履行进行比较分析,确认了实际履行制度的特殊地位,突出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重要性。第二章: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的差异。对现在两大法系关于实际履行适用的趋势进行分析,并分析产生这种趋势原因所在。第三章:此章是本文的重点,虽然两大法系对于实际履行的适用有融合的趋势,但两大法系对其适用还是有差异的,为了调和两大法系的差异,促进国际商事交易,《公约》将实际履行作为首要的救济措施。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渊源、合同观念等的差别,两大法系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和适用并没有最终的统一。本章分析了《公约》有关实际履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其规定的不合理和约定不明之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四章:提出了公约有关实际履行的完善措施,并对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并重申在违约救济措施中应把实际履行作为首要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