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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受贿罪若干方面问题的分析,能够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并就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通过撰写此论文,来进一步提高作者的运用法学理论的水平,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笼统到具体的变化。针对97年新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笔者首先按照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受贿罪做了具体的分析,对主体的范围和认定、客体的内容、主观方面的要素以及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进行了阐述。其中针对裁判吹“黑哨”问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体情况做了辨析,建议从立法的高度完善关于受贿罪主体范围的规定,例如将“仲裁人”等纳入主体范围;在对受贿罪客体的几种观点做分析后,笔者将受贿罪的客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以体现客体的客观实在性;至于主观方面则概括为直接故意,并对受贿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做了阐述;客观方面则重点分析行为条件、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其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同时就行为对象的范围提出了立法建议,希望把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都纳入“贿赂”的范围。其次,笔者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要件的必要性和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从长远来看,可以参照国外通行的做法,使“为他人谋利益”不必要作为受贿罪的要件,但从近期来看,在承认其要件地位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客观要件较为合理。再次,笔者对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以及“共犯”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最后,笔者在结语部分中就加强对受贿罪等腐败问题的打击和防范提出了建议,希望通过完善立法、改革制度、提高素质,形成切实有效的预防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监督体系和管理干部的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