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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需要有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即受到良好法学教育和训练,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的法律人阶层。在今天,承担此类法律人才培养使命的机构乃是由一批职业教育者主持,经常性地招收年轻学子学习和探讨作为学问同时也是技能的法律的现代大学法学院。通过这种高层次的法学教育,进入法律院校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了合格的法律人。在这个过程中,法学院以其独特的风格对每一个在其中学习的未来法律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有效地促使一个独特法律人阶层的形成,并承担起历史赋予他们的重任。因此,法学院究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风格?如何提高法学教育的层次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学院的风格进行研究。本文的写作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语言。语言是表达法、发展法的首要工具,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学本质上是语言学,不能掌握并熟练运用语言的人是不适合从事法律这一行业的。因此,法学院需要教授一套法言法语。法学院在语言上具有规范性、准确性、模糊性以及说理性的特点;二是人文精神。法学的逻辑起点是“人”,<WP=4>其价值所在以及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人”。法学院教导学生要先认识人性,从人性恶的观点出发树立法律信仰和培养法律意识,并且引导未来的法律人关注贯注于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之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予人以最大的关怀。三是形式主义。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核心就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张扬,它更注重法律客观化、形式化的一面。因此,法学院的思维方式是形式主义的,它认识到法律是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复杂体系,引导未来的法律人在思维方式上注重法律方法,追求程序正义。四是实践性。法学院的实践性风格是指法学院不只是一个传授法律知识、研究理论的场所,也不满足于仅向学生灌输法律概念和理论,它关注更多的是如何使得学生掌握以法律评判社会现象的方法,将所教授的理论更加密切地与实践相结合,把理论灵活运用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从历史来看,通过专门的法律院校进行法学教育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各国在各自的文化背景下形成了各自的法学教育特色。而如今,经济全球化引发的法律的全球化促使国内外的法学研究逐渐趋向于一致,法学教育之间的频繁交流使得各国法学教育可以站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正因为如此,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对当今世界各国法学院教育模式中新的发展进行了实证的考察,并对两大法系以及国内外的法学教育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由此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由此影响到的法学教育中的问题,如法律语言不规范和模糊,强调公法理念和人性善的传统,重实体而轻方法和程序,重理论而忽视实践能力等做出分析和评价,试图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法学理论的高度理清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