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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否予以支持的讨论日趋激烈。但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却仍然持审慎的态度,未将其纳入诉讼范围。我们认为此举不仅有损公平,而且在立法上也是一种遗憾。构建双重模式的涉刑事精神赔偿,不仅符合时代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需要,立法者不仅要从实体上确定“精神损害”的“民事权利”性质,更要从程序上予以保障。但因其涉刑事性,在现有的立法技术框架下,程序上的具体操作可以“双轨制”来予以构建。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二万余字:第一部分,实务中的不同做法。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否予以支持,各方争论由来已久,各地司法实践亦极不统一,某些法院甚至做出了突破性的判决,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此,作者搜集了两个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归纳了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第二部分,立法上基本予以否定。立法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否在法律上予以认可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这种否定性的态度也并非完全绝对,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法规中,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有其存在的空间,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精神抚慰;二是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三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式登台。立法上的这种否定姿态,使得我国的立法形式出现了逻辑上的错误,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也出现了自相矛盾的逻辑性问题。第三部分,学术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给予支持,学术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精神损害”不宜被法律认可,这种理论不仅在程序上否定,而且在实体上也不予承认。第二种声音,认为应积极“精神损害”应被法律认可。并据此,在“诉讼权利”的保障上提出了两种模式:一是“平行式”,二是“分离式”。对于“平行式”的诉讼模式不应简单的采纳,而对于“分离式”的模式,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宜采纳。第四部分,国外立法的有益借鉴。目前,在我国,当人们对法律上不予认可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越来越多的质疑时,国外一些国家积累的丰富经验可作借鉴。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纳入方面均保持了非常一致的态度:即支持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诉讼范围,并且在诉讼模式上,均进行了规定,即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分离式。二是并行式。这些有益做法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第五部分:立法完善的建议。纵观世界潮流,追究刑事侵权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障被害人的求偿权,已成为私权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好转和社会的进步,应直面刑事被害人人格保护。在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模式的设置方面,世界各国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理论界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调和刑案审理所需的快捷要求等矛盾,在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程序设置,立法上可综合考虑采取“双轨并行”模式,即原则上采取“平行式”的诉讼模式,但例外的情形则只能采取“分离式”,即原则上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针对特殊情形,则只能依法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