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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被称为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几乎没有哪个著作权法的单一原则比所谓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更为基础和更经常地被重复。在数百年的判例中,该原理被作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原则一直被忠实地遵从着。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指的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被表达出来的思想。该原则的思想最早发端于18世纪的英国。于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Baker V.Selden一案,明确地指出了该原则的含义。并在近100年后的1976年,该原则最终融入了美国的《著作权法》。该法第102条(b)款是这样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原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都不能延及思想、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的.这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立法上的最早体现,因此,该条成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最为经典的表述。在此之后,很多国际公约、国内法也受之影响而将该理论纳入其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1992)、《欧共体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91/250/EEC)(1991)和《=欧洲数据库保护指令》(96/9/EC)(1996)、《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1994)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1986年我国台湾地区在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的第10条之一,也规定了该原则.
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规定。直到1991年,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才规定了这个原则。该条例于2001年被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取代,该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而同一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原则。虽然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已经运用该原则指导案件的审理,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学术界以及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对该原则不够重视的现象.为此,本文分四章详细阐述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在美国的发展,并从理论上分析其作为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最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实践运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美国、国际条约中的立法情况,并指出该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界遭到冷遇的大致情况,提出本文的写作目的。
第一章从思想和表达的概念入手,除了分析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含义外,本章还介绍了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思想与表达合并理论和情景理论。
第二章介绍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历史起源与发展。由于该原则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相当的丰富多彩,因而本章着重介绍美国在区分思想与表达方面总结出来的规则,以便我国借鉴和学习.
第三章在前面两章的基础上,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以及利益冲突分析的角度来论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简要介绍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指出无论是在学界,还是立法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在上面几章的基础上,本章提出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模式,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增加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性规定,然后辅之以配套的具体规定,指导具体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