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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所以,谈及利润分配,不能不提到治理结构改革。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遵循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其变革的思路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70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初,改革的目标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改变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地位。改革的标志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实际上确立了委托经营关系。第二个阶段,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2002年,改革的目标是要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立足于搞好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改革的标志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对企业的公司化改造,由委托经营转变为出资关系。第三个阶段从2002年到现在,改革的目标转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改革的标志是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层面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从2002年到2007年,我国经济结构、企业经济实力、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发展逐步走出低谷,经济效益不断创历史最好水平,恢复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有了现实基础。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给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于不同的行业分别为以下三类来执行,第一类是10%,第二类是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交或免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然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涉及上缴对象及程序、使用途径、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国资委没有给予明确的政策。2009年5月实施《国有资产法》,但其大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其原则性的规定使得这部法律的每一条都有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部法律延续了以前的立法的一些模式,即解决一些最迫切问题的模式,所以大量实践中很零碎的、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忽略到。因为它不够细致,也必然在一些概念上、定义上产生不合理的理解,最后就会产生歧义。所以,本文就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问题从其沿革、现状、问题、解决等方面进行论述。
笔者认为下一部的改革应该是国有资本预算规范化。这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从程序上讲,国资委负责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利润通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将利润通过国资委上缴给财政部,经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向全国人大报告。其支出管理上,可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或是养老保险基金等方面,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执行,并接受人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