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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都是以法律方式、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实现社会福利以及个体福利的最大化。刑事立法作为一种“类市场行为”,本质上也遵循主体利益筛选的规则。根据法经济学家的理解,刑罚的选择必须以效益最大为评判准则,在罪与罪之间配置刑罚种类及轻重,以达到威慑、矫正或是恢复社会原状的作用。刑罚效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针对各种犯罪所设立的处罚手段的实际效果。当这种实际效果可以达到或是超越立法者立法之初的期望值,那么这样的刑法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在这里,我们必须知道,立法者的期望值何以产生,以及如何计算这种期望值。从立法者本身而言,他们总是代表着一定阶级的利益,有倾向性的取舍价值,最终选择一种其所代表的社会或是国家可以接受的刑罚配置方案来满足帕累托最优的经济学原理。刑罚是具有成本的,这是立法者必须在作出立法决策之前进行严密分析、科学判断的原因之一。对社会某一方面利益的损害则会产生刑罚负价值,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牺牲在每种刑罚配置方案中都不可避免。因此,“最大化利益”仅仅只是要求系统总价值达到最优,而不是绝对的消灭成本。这便要求我们从“成本”和“获利”两方面进行权衡,将经济学的相关思想纳入刑法学的研究之中。于是,“不同法律的实施究竟需要多少资源以及多大惩罚力度?”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为立法者与法学家苦苦追寻,也越来越多的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在分析刑罚效益本金化可行性的过程中,本文厘清了刑罚效益与本金的相关概念,并严格遵循“假设——建模——应用——修正”的经济建模程序,一步步解释刑罚效益本金化模型的构建。以更清晰的分析模型的两个变量——“刑罚成本”与“刑罚获利”为出发点,笔者在分析模型之“应用”时一一研究了常用的几大刑种以及司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优劣博弈,使得刑罚效益本金化模型并不局限于纯理论的设计,而可以在实践运用中更好的得以扩展。本文构建刑罚效益本金化模型,并非是要将刑罚效益的相关元素绝对数字化。因为任何一种社会科学所探寻的都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非计算的绝对精确。虽然这确是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学学科的痼疾,我们必须正视,但更重要的是,对刑罚设置过程的经济规律进行掌握,可以使立法者有效的防微杜渐、有的放矢,预先对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合理分配,获得一种经济立法、科学立法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