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痕迹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ilimi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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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进行网络活动就会产生网络痕迹,而在网络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网络痕迹蕴含着极具人格特征与财产价值的信息。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制度已建立,但是个人信息传统保护框架下,对于网络痕迹信息的相关法律认定与保护问题仍未得以解决。《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已确立了以私权保护为主的保护模式,因此文本致力于探究网络痕迹信息民法保护规则的完善。当前网络已成为开展各项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媒介,网络活动留下的痕迹遍布网络空间各处。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网络痕迹信息具有特殊性,其财产价值愈发凸显,同时其权利主体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信息的获取更为轻易广泛,其受到侵害的方式也更加具有隐蔽性、技术性,故网络痕迹信息具有法律研究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当前网络痕迹信息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信息利用处理阶段面临风险,信息权益私权保护存在难题,笔者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出网络痕迹信息民法保护规则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及工作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某些有价值的思路或参考,为畅通网络痕迹信息的民法保护渠道、健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进行有益探索。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明确网络痕迹信息的法律属性。从网络痕迹信息的概念入手,总结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于网络痕迹信息性质之观点分歧,主要有隐私说、个人信息说、比照个人信息规制说等不同观点,对各观点加以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若将网络痕迹信息归于隐私权范畴未免不当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核心属性以及其所涉及的保护范围,将网络痕迹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最为妥当,而依照个人信息规制的做法实则没有必要。实际上,与普通个人信息相比,网络痕迹信息具有权利主体更为弱势、客体来源更加广泛、权利双重属性愈加凸显、侵害方式更为隐蔽的特殊性,这使得民法保护个人网络痕迹信息之合法权益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为网络痕迹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痕迹信息的经济利用与数据流通价值愈发凸显,其利用价值愈发受到关注,其在信息处理的收集、利用、存储各阶段都正在遭受违法侵害的威胁。另外,通过梳理当前涉及网络痕迹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检索调研当前涉网络痕迹的相关案件,分析当前网络痕迹信息保护现状。尽管网络痕迹信息保护价值与利用价值之间存在博弈,但是始终不能忽略网络痕迹信息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在公民个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注意平衡信息的利用效率与流动功能,才能使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真正健康有序发展。第三部分为当前网络痕迹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前文涉及网络痕迹信息现实利用情况、法律规定、司法案例的梳理,指出当前对于网络痕迹信息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网络痕迹信息权利属性不清,理论与司法实践各方观点未达成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其次,双方主体信息处理各阶段权利义务分配不均衡,主要表现为收集阶段知情同意要求不明、利用阶段合理使用边界模糊、存储阶段信息保护机制不足。最后,现有司法救济效果不力。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违约救济无法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有效救济,侵权救济又存在侵权行为举证困难、财产损害难以量化、精神损害赔偿路径受阻、侵权责任形式救济不力的现实司法困境。为实现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网络痕迹信息更加有力的保护,本文第四部分提出网络痕迹信息民法保护规则的法律完善建议。首先,需要法律对网络痕迹信息的性质做出明确回应,建议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痕迹信息的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其次,需要强化信息处理者义务,规范网络服务格式条款,在收集阶段分类确立知情同意规则,使用阶段严格限制合理使用边界,存储阶段健全信息泄露防范机制,明晰信息处理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内容,改善当前因格式条款过于笼统宽泛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再次,可以通过重置举证责任分配、设立法定赔偿并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的方式提升网络痕迹信息权益受侵的司法救济力度,最后可以以美国行业自律模式为借鉴,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自治作用,引导信息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社会责任感,多层面多方位地完善网络痕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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