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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民事诉讼行为是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主要原因,是构成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民事诉讼行为理论虽然被公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但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笔者试图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现存资料的基础上,概括地、抽象地研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寻求其行为规律,力求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有所作为。就审判实践而言,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其中有些诉讼行为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的还有损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而法院在处理应对方面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做法上也不尽统一。通过研究旨在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统一执法尺度,促进及时准确地评价和处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使程序更加安定、结果更加公正。第一部分是当事人诉讼行为评价的价值取向和方法。认为诉讼行为的评价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程序安定、防止诉讼结果明显不公的价值取向,并阐述了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对于当事人诉讼行为,首先是是否成立的评价,这是其他诉讼行为评价的前提条件,其次是行为本身效力要件是否具备,通常涉及到行为主体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实施诉讼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所表达意思是否明确、完整、不得附加条件等。具备效力要件的与效性行为会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而取效性行为,还要在此基础上作是否合法、是否有理由的评价。对于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可以根据瑕疵的严重程度、瑕疵行为的可回复力和发现瑕疵的时间因素作出适当的处理。第二部分是对主体有瑕疵的诉讼行为的评价和处理。对诉讼权利能力终止后的诉讼行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以及授权有瑕疵或没有授权、超越授权的诉讼行为的效力所作的评价和处理。这些行为原则上应无效,追认或补正的除外。第三部分是对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的评价和处理。对于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真意保留、游戏表示、虚伪表示、表示错误的诉讼行为,先就是否要考虑瑕疵作了阐述,然后提出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处理的观点,即刚作出行为时允许当事人自行排除瑕疵,引发其他诉讼行为或法院活动后应作区别对待,裁判后需慎重处理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第四部分是对懈怠诉讼行为的评价和处理。阐述了懈怠行为的总体后果,怠于行使权利的失权,怠于履行义务的遭受强制的结果,并结合未提管辖异议、未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未提反诉、未答辩、未举证、未申请回避、未缴纳诉讼费、未出席庭审等行为作了阐述。处理后还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