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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国家实行农村金融新政,放宽准入政策,使村镇银行等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准入制度是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首道屏障,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将为村镇银行风险防范、稳健运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了村镇银行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及准入制度的内涵,指出了宽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并分析了村镇银行准入制度的相关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为下文进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村镇银行的准入制度应当包括主体资格、注册资本金额度、经营业务、从业人员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于这些准入内容,《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都有所规定,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实践经验,现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处于探索阶段,且出台得比较仓促,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在主体资格方面,对主发起人资格及股权结构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不同发起人之间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过低的额度设置不符合规模经济要求,也不利于村镇银行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在业务经营方面,村镇银行实际可顺利开展的业务种类并不如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广泛;在从业人员方面,忽视了村镇银行对人才的特殊需要,也缺乏对一般从业人员的资格规定。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一一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有益尝试,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在股权结构上建议采用股权相对集中的模式,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制度;适度提高注册资本金额度,发挥其规模经济功效;在业务范围上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使其各项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完善细化人员准入的各项审查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