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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追求争议解决的高效性和专业性的趋势不断上升,国际商事纠纷仲裁的当事人对于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不但迎合了仲裁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专业性和便利性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志在成为最受欢迎仲裁地的利益需求。但是如何对该类仲裁裁决后续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处理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关于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存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同时阐明对于该类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时需要明确的几个前提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对该类仲裁裁决的国籍进行讨论,旨在确定该类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由于仲裁裁决的国籍划分问题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单就从仲裁裁决国籍的划分标准来看,《纽约公约》与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就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本部分在比较《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国家对仲裁裁决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立法,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应当归于“非内国仲裁裁决”,但是今后不排除将该类仲裁裁决归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可能,所以,该类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目前是《纽约公约》,今后应当是我国国内法。 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国籍分析并确定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法律依据的的基础上,对该类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分别进行分析,并将《纽约公约》与我国国内法中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事由的规定进行比较,明确最有利于该类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另一方面,本部分将提出“涉外仲裁裁决”与“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执行中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 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该类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两种途径,指出将该类仲裁裁决归类于认为将该类仲裁裁决永久性的归类于“非内国仲裁裁决”是不现实的,最终该类仲裁裁决应当在我国相关法律修改之后归于我国国内的涉外仲裁裁决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