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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体制改革后,业主获得私人房屋产权,拥有管理社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条件和需求。在此情况下,社区治理模式中衍生出社区自治这一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治理模式,其强调了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然而,这种新型治理体系诞生不久,法律体系、组织制度、业主主体还未成熟,在其发育过程中,出现了业主与业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冲突,同时由于业委会定位不清晰,职能与居委会重叠,未能实现其应有的职能,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而业主作为社区自治的主体,多数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差,在外界环境恶劣的情况下,业主参与成为社区自治的一大困境。本文将社区自治作为一类集体行动,以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业主参与问题,引入社会认知理论中的效能信念,从自我效能、集体效能以及代理效能三个维度分析业主参与的影响因素。为了进一步了解业主参与与自我效能、集体效能以及代理效能的因果关系,本文采用了经典政治抗议模型——集体利益模型(CIM),将业主参与的预期价值作为因变量,自我效能、集体效能、代理效能、选择性成本以及选择性收益作为自变量,设置自变量的估计系数,根据估计系数来分析各个变量与业主参与的相互关系。作者在重庆市抽取了15个住宅小区发放了400份结构性问卷,调研了社区业主参与自治的相关信息,根据收集到的有效样本数据,利用SPSS软件了解社区业主的人口特征以及参与社区自治情况,通过相关性分析以及回归分析考察自变量对参与程度的影响,以此验证模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发现集体效能对业主参与水平的影响最大,其通过社区凝聚力和预期互惠两个维度分别激发业主的参与热情,同时在相关分析中发现,集体效能还能影响业主的个人效能,从而对参与水平产生作用。在选择性收益中,成员因素对参与水平的影响格外突出,如果业主是自治组织的成员,其参与水平会大大多于普通业主。而对于选择性成本,教育水平呈现出与参与水平的显著性关系,教育程度高的业主,参与水平也较高,这一结果印证了前文的猜想,即知识和相关技能是制约业主参与社区自治的重大因素。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建议,从提升自我效能、集体效能以及代理效能等多个方面改善业主参与水平,促进社区自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