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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方式,最早出现于法国阿尔卑斯地区。随后迅速传遍欧洲,并在美国得到更快的发展。目前,分时度假已经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在经营模式上主要以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为代表。近年来,我国引进分时度假后,逐渐区分出两种类型:购买所有权类型和购买使用权类型。分时度假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旅游产品,它体现了若干法律问题。作者对分时度假问题主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进行初步的探讨。在理论上,作者探讨了分时度假的含义、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性质、租赁权型分时度假的性质、分时度假合同的性质、分时度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是否需要进行分时度假合同的规制等基础法律问题。其中,笔者认为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是期限所有权,它的出现是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租赁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特征与用益物权的支配性、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等法律特征相吻合,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分时度假合同是一种四方当事人参与、有多重合同关系有机结合而成的非典型合同,买受人通过该合同获取分时度假设施时段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分时度假合同由多方当事人参与,杂糅了各色合同的特征,所涉关系极为复杂,故作者考察合同的效力,主要以合同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分时度假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考察基点,附带对其他法律关系进行阐释,以求达到提纲挈领的效果。同时,作者介绍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分时度假的规定,并且参考了这些独特的制度来评析泰达分时度假格式合同。从现实角度看,迄今为止,没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规范分时度假,国家也没有出台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致使针对“分时度假”的投诉、举报此伏彼起,自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分时度假销售(代理)公司在推销“分时度假”产品时都或多或少的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提供霸王条款、不平等格式合同等情形。作为消费者,由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重要权益和对方的承诺没有落实到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消费者缺乏现场虚假承诺的证据,使得其维权极其艰难,已有多起诉讼案判消费者败诉,因此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立法来规范分时度假。作者从分时度假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经营商的资质条件、销售商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这四个方面来对分时度假合同进行制度设计,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实现“一次投资,游览天下”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