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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大数据应用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美国的奥巴马政府把数据视为新时代的石油,认为数据资源是未来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哈佛大学Gary King教授给予大数据时代很高的期望,认为“海量的数据资源将变革着社会方方面面和各行各业,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将开始量化进程”。Victor Mayer在Big Data: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Work,and Think一书中表示“当我们步入大数据时代,势必会产生思维的变革、商业的变革和管理的变革。”放眼当下,大数据的应用领域在不断拓宽,影响力也在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的大数据交易,也得以迅猛发展。大数据交易状况是衡量大数据产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标准,也是实现大数据价值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科技、信息处理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大数据交易量不断增加,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对其从法学视角的思考成为必要。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和法学社会研究方法,对大数据和大数据交易进行梳理,结合大数据交易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大数据交易法律规制的可能性和建议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对研究对象“大数据交易”之客体——“大数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大数据是具有四个特征性(4Vs)且需要通过技术挖掘才能释放其巨大价值的数据资产。进一步,对其外延概念诸如“大数据价值”、“大数据分类及大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阐释。然后通过对大数据交易法律实践的观察,发现了不同类型的大数据在交易中面临着的不同问题,主要分为个人大数据的交易安全、商业大数据的垄断以及政府大数据的公开。最后,通过对这三类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分析,得出:个人大数据交易安全问题的解决思路在于对交易双方、交易平台做出严格界定,商业大数据垄断的解决思路在于商业大数据权属的规制以及传统反垄断法的细化规制,而政府大数据开放的解决思路在于对开放主体的管控、政府数据安全的保护以及特别立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