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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源于十九世纪初期。随着人们对资产保值和增值需求的日益增强,资产管理业务也获得迅速发展,并日臻成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民财富的迅速积累,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然而,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金融改革思路下,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均开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使得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在飞速发展和繁荣的同时,其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在不断积累并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在全面分析资产管理业务法律风险及其成因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日本及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研究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建议,以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第一章在厘清和界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归纳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征,并将资产管理业务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而区分实然与应然两个层面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和分析。本文第二章从外部法律环境风险和内部运营法律风险两个方面对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共同的法律风险进行阐述,同时分析了财产类、收益权类等个别资产管理业务特有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兴业基金宝理财纠纷案、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案及安信纯高信托纠纷案对该等法律风险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第三章从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缺陷、监管体制滞后及相关主体失范三个角度解析资产管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其中: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制度缺失以及现有法律存在漏洞等方面;监管体制滞后则表现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不适应性、金融监管与创新的不平衡性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和管理体系缺失;相关主体的行为失范主要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自律失范、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能力欠缺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过度等内容。本文第四章介绍并分析了美国、日本及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及措施,学习其先进经验,促进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本文第五章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提出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建议。在宏观上,建议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体系和权利救济机制,并推进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微观上,应当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及规范建设,强化资产管理机构创新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并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