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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所体现的"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本文以刑事裁判为视点,从以下方面对现代证据裁判主义展开论述:第一章,裁判依据的历史演进。根据裁判依据的不同,本文将人类历史不同时期分为非证据裁判时期和证据裁判时期。前者指以"神灵的启示"等为裁判依据的时期。后者又分为古典证据裁判时期和现代证据裁判时期。这两个证据裁判时期的共同点是,裁判依据均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关联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不同点在于,基于诉讼目的和价值追求的不同,两者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不同。第二章,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理论基础和确立意义。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以理性论、刑事诉讼目的论和程序正义论为理论基础,它的确立使裁判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使得裁判具有了权威性、正当性和可预见性。在当代,它构成了对法官认定事实过程中恣意与专横的最根本的制约,构成了自由心证合理化与正当化的基石。同时,它还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等。第三章,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容。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适用主体必须是具有最终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权力的主体,同时必须是对案件进行事实审而非法律审的裁判官。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下所依据之“证据”,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中的“事实”,是指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所主张的需要证明的事实。现代证据裁判主义构成了认定事实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它与证明标准的结合构成了认定事实的充分必要条件。综上所述,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实质含义是:裁判官认定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所主张的需证明的事实,应当以能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为依据。第四章,违背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表现。根据违背内容的不同,对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违背可以分为绝对违背和相对违背。绝对违背是指违背人类理性、违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相对违背主要指违背证据的合法性。绝对违背的表现形式有:以"神灵的启示"如水火考验、决斗、宣誓等非理性"证明"方式为据认定事实;裁判官凭主观臆断、经验、推测认定事实;以虚假的"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以与待证事实无实质关联的"证据"为据认定事实。相对违背<WP=4>的表现形式有:以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以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以来源非法的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以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以不具备合法形式的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以未经法庭合法程序调查的证据为据认定事实。“仅凭口供定案”是否违背证据裁判主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仅凭口供定案”本身来说,它并不违背证据裁判主义,关键在于,该口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它才违背证据裁判主义,否则,就不违背。第五章,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保障制度。任何一项原则、制度的贯彻实施都需要配套制度的保障。为保障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贯彻,需要确立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建立说明判决理由制度和完善的上诉制度等。第六章,现代证据裁判主义与我国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遵循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性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少关于现代证据裁判主义内容的规范,然而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对之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