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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绪论和五章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动机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动机主要由两个:一个是实践上的,一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笔者对控辩式庭审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笔者深深地认识到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证人不出庭,当庭认证、对被告人调查等问题。理论上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目前国内的研究状况。目前学术界尚未有人单独对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的目的就是要强调在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对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完善。第一章对西方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进行了较详细的追溯。本章叙述方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在考察西方不同历史时期庭审程序结构的同时,研究了被告人调查程序的特点,特别是对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较详细地考察。第二章对现代大陆法和英美法刑事被告人调查程序形成的过程、原因、思想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和分析。现代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是在废止纠问式诉讼的司法刑讯和司法宣誓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深受孟德斯鸠、伏尔泰、贝卡利亚、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性主义思想的影响。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形成过程就是刑事被告人取得作证权的过程。英美法刑事被告人作证制度的形成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通过比较会发现,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而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三章对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新型混合式庭审结构的特点分别进行了考察,并进行了横向的比较研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从比较中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方式到底保留了职权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期望从中找出一些基本的和规律性的东西,为第五章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完善寻求比较法的正当性。除了比较庭审结构外,本章最终把比较的视角落脚在被告人调查程序所适用的规则上。通过比较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程序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已经发上了重大变化:对被告人的调查已经从开头阶段移至辩方举证阶段;对被告人的调查一般采用“交叉询问+职权讯问”模式;被告人享有较完全的自由陈述权。其中,第一项内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做法,第二项内容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做法,第三项内容基本保持了职权主义的风格。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结构特征以及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考察。本章首先考察了我国庭审方式和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进过程;其次,着重论述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形成和结构特点,对控辩式庭审方式下的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论述;再次,对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对被告人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当对控辩式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并应当以完善被告人调查程序为中心来推进改革。本论文提出,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改革应当借鉴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比如赋予被告人辩方证据方法的地位,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实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适当分离等。但是,我国不应当完全照搬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陈述时,仍然赋予其陈述自由权。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应当承担的客观义务,还容易扰乱庭审举证的顺序。因此,本论文提出,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择陈述时,应当科以被告人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即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时有真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