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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创设目的在于弥补民事诉讼程序中个别执行之不足。当债务人债务超过、支付不能并被宣告破产时,法律即限制其对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处分能力,而将这些财产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分配,以求对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破产人的财产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物质基础,也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对破产财产的定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与否,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所以,立法例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不能不加以明确的规定。本文正是想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分析和介绍,希望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的价值取向或实体规则。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 第一章重点介绍了关于破产财产的基础性问题,又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财产的定义;第二部分介绍了破产财产的特征;第三部分是破产财产的分类;第四部分对我国关于破产财产的立法状况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重点介绍了破产财产的性质和归属。第一部分对“主体说”和“客体说”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其理论依据,最后,笔者根据现有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是破产财产的归属,通过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评析,得出破产财产应归属债务人,即破产人。 第三章介绍了破产财产的立法原则,即时间划分上的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地域划分上的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并分析了我国采用的立法原则;然后根据我国破产立法,分析了我国破产财产的法定构成范围。 第四章对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投资兴办的职工福利性财产、联营企业的财产、信托财产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进行分析,根据破产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五章对自然人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探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自然人的破产财产,对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了介绍,提出了我国采纳自然人破产财产制度的理由;第二部分是对自由财产制度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