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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上市公司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公司治理的有效监控已经成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严重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也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控普遍缺失.在我国上市公司生存环境一时无法改变的大气候下,为了改变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监控失效的现状,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16日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中国在上市公司正式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期望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能逐步加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监控能力.作为一种起源于美国的治理结构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如何能在中国发挥其作用?这是笔者在本文所要加以探讨和提出方案加以解决的中心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例证法,通过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理论基础和两大法系的在公司治理上的差距,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行情况以及对未来进行设想,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理论,我们在其研究和分析并运用于中国的实践时,必须要结合中国国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构建出适合中国的、能发挥其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