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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防是现代破产法的重心所在。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破产预防体系,对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预防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较为落后,新破产法虽然历史性地引进了破产重整制度,但破产预防方式仍显简单。因此对破产预防进行系统的历史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前后两部破产法进行检讨式分析不仅是必要的,亦是重要的。破产预防是通过企业再建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各种程序规则与实体制度,其有着程序性与实体性的特点。传统破产法通过企业破产清算解体达到债务清偿之目的,而现代破产法则是通过企业重整、再建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正是由于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传统破产法既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又无法均衡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破产预防制度才应运而生。从以破产清算为主到以破产预防为主,体现了破产法现代化的变迁过程。世界各地先进的破产预防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非司法性预防,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会和解制度等;二是破产和解制度,国外立法例的代表有日本和议法以及英国的和解前置制度等;三是破产重整制度,如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以及日本公司更生制度。以上破产预防制度虽形态各异,但均呈现出破产预防体系多元化的趋势。我国破产预防体系亦应借鉴以上各国先进的制度,以达到预防体系多元化。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脱离行政管制的弊端,新颁布的破产法虽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如重整过程中的债权分类与计划表决、占有中的债务人的自行管理权限以及恶意申请重整程序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且从整体而言,破产预防体系仍显单一,未建立非司法性预防制度。根据我国国情,结合世界各地先进的破产预防制度,我国完善的破产预防体系应当是以非司法性预防、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相结合的多元化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