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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制定烟草专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了垄断经营管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根据具体国情,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有计划地、分阶段地确立了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心,向下为以行政区域划分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烟草制品实行垄断经营的烟草专卖体制。通过这一体制,大大增强了国家的经济收益,成为国家经济资产积累的有力保障之一。但是,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在外部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日趋严厉的控烟运动背景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势在必行。本文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结合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发展历程、特点及该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改革完善模式与具体内容。将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纳入到反垄断法的适用排除范围之内,力争减少地方行政垄断行为;完善相关烟草税收制度,消除地方行政垄断的经济根源;完善相关烟草价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统一卷烟价格;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法,完善对烟草企业全面的监管。本文力图改革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及外在法律因素两方面内容,改善我国烟草现行的垄断经营体制,促进我国全面实现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