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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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案件是近年来城市小区内频发的一种案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得不承载更多的居住人口。于是,人们居住的建筑物不得越盖越高,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而在高层建筑物下经过的行人的安全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通过和实施前,由于找不到真实的加害人,受害人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并不统一。有的以缺乏明确被告为由驳回起诉或干脆不予受理,还有的法院依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理,判决一定范围内的业主负连带责任或是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双方各自分担一部分损失。这些不同的判决来源于不同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导致当事人难以获得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同时也使社会公共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从立法方面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通过和实施前,我国仅仅规定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仅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于是实践中这就成为了个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其实,此类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性,不同于以上两种行为。在我国,学者多数基于不同的法律政策赞成一定范围内的业主承担责任。在国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大多也未明确规定此类侵权行为,而英美法系则通过一系列举证规则来处理抛掷物(坠落物)侵权案件。所以,这类案件确实是近年来出现的比较新的问题。   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87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则。这是立法第一次对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案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空白,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步的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法律有了专门规定,一定要避免再出现类似判决混乱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非完美无缺,它也存在着巨大的缺陷。首先,在构成要件方面,“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中的“难以”如何界定;其次,缺乏免责事由的细致规定;再次,在责任承当方面,补偿数额的具体标准和可能加害人是承担按份补偿责任还是连带补偿责任均未做出规定。我们预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进一步指导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不过,比此更为重要的是大众观念对第87条实施和贯彻的影响,因此,对小区业主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是一个方面。宣传《侵权责任法》87条的主要内容,也成为另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政策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可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特征,与共同危险行为和建筑物责任作了明确的区分,对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行为做了类型化的区分。在上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完善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制定相应司法解释的详细构想,并对侵权责任法的替代机制作了详细分析,仍然肯定了侵权责任法在解决此类新型问题上独有的优势。但是力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多元的补偿机制,以满足不同情况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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