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学术界,政府采购担保法律制度是一个新兴概念,本文尝试给出的一个定义是: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及时、完整履行而制定的有关规范和调整政府在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活动中,采购相对人应采购人的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各种方式的担保行为及担保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政府采购担保法律制度通过确立合适的担保方式而保证合同的履行,其特点是使用利益制约机制解决利益问题。当采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由提供担保的一方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其实质是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规避采购风险、保证采购参与各方诚信、履约,维护采购各方利益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其分类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保修担保等。
本文从民法角度及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担保法律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担保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价值与功能。指出政府采购担保法律制度是代替政府采购中资格预审制度的最优选择,其规范了最低价中标法方法体系并为取消提供支撑。这将是一剂遏制政府采购中腐败现象的良方并为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提供担保法律制度标准。
在世界各国普遍范围,具有共同点的是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担保走在了政府采购担保的前列。在国外,美式担保制度发展最为完善;英国的信托担保制度独具特色;日本的同业担保制度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西欧的银行保函制度受到全世界的普遍认可。这些各具特色的担保制度均展现了其自有的生命力并不断完善改进,而美式担保所倡导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精神更为国人所推崇。
在中国,自1998年建筑工程领域开始尝试引入美式担保法律制度以来,在政府的大力促进下,制定了多达十种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来规范及发展担保市场。《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也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订了一定的框架规范。但这些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充满矛盾与冲突,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究竟应该如何适用存在现实问题;同时,政府采购中担保主体发育不足是制约我国政府采购担保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瓶颈。
建立政府采购担保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面有效履行,因而建立统一完善的,以履约担保制度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担保法律制度是为必要之举。本文通过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物权所有权保留条款、政府信用担保三个方面提出了供应商应该提供履约担保而政府采购人不用提供对等支付担保的理论根据。同时分析指出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最适合当今中国国情的履约担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