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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也日益激烈。体现在劳资管理领域,近年来劳资冲突的数量不断增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劳资冲突案件中,人们采取了法律和制度所不允许的途径和方式,比如非法罢工、暴力对抗、阻碍交通、挟持人质、打砸烧杀等方式。这对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挑战,应当通过有效的公共冲突管理和制度建设,来有效地疏导冲突的能量,使之回到体制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地表达不满,理性的协商谈判。总体而言,目前的劳资冲突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劳动者表达的主要是利益的诉求,表现为提高工资、改善条件、提高福利等要求;二是,政府往往成为劳动者同时抗议的对象,尤其是对其偏袒企业、贪污腐败行为,劳动者往往深恶痛绝,但劳工诉求的实现又必须依靠政府,所以,呈现出对政府的“高度依赖、低度信任”的矛盾状态;三是,在不少劳资冲突案件中,暴力色彩较重,对抗性尖锐。这种状态导致了生命财产的损失、社会秩序的脆弱,也导致了法律尊严的损害。劳动者采取体制外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他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由于工资低、福利差,积累了很深的怨气,相对剥夺感严重;其次,缺乏有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安排,一些制度设计成为摆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有一些制度在执行中异化严重,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最后,政府冲突管理不到位,尤其表现为两极状态,即在日常状态中,过于偏袒资方,但在危机状态下,却又为了稳定,而忽视法律的规定,这导致了民众更多的采取群体性冲突的方式来进行抗议。劳动者采取冲突的手段按照其对抗性强弱,可以分为和平抗议、有限阻碍和暴力对抗,在事件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主体间因素共同导致了冲突的升级,在劳资冲突升级中,尤其是规模扩大机制、情绪感染机制、暴力生成机制对冲突的升级作用显著。而对冲突的处置可以看出,政府具体参与过多、法制不足,但有时这些冲突为结构化的一些改革提供了机会。从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劳资冲突管理经验来,要实现劳资和谐,需要政府的准确定位,需要完备的法制,以及充分发挥工会及相关协调机制的作用。对中国政府而言,必须着眼于深层稳定,更多的采取协商和疏导的手段,将相关抗议纳入到制度化的轨道。政府应当准确定位自己的职能,作工人基本权利的维护者、中立的协调者和相关制度环境的营造者。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工会,使之能够发挥代表工人利益的作用,还需要在整个社会层面宣扬和养成遵从法制的习惯,培养有利于冲突化解的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