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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转型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市场规模扩大,证券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紧追其后的证券欺诈现象层出迭现、数见不鲜,成为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证券欺诈问题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有着分布更为庞杂的受害者,且往往损失相当严重。众所周知,1990年、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迈下第一个脚印,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晚出台,由此可以看出,起步较晚导致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完备,相反问题很大,体现在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强度不够,受害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与损失不相匹配等等。由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较晚且并不完备,因此难以与当今日益复杂、繁多的群体性纠纷相匹配,急需建设性建议以完善该制度。美国采用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从而取得巨大成功的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其证券集团诉讼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比我国早了几十年,日趋完善的集团诉讼制度可以在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上为我国带来不一样的思路。当然,不但上述亟待解决的证券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提高经济增益的必要手段。我国具有引入此制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司法环境,本文在研究我国群体诉讼和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联系自身基本社会情况与法律制度的实际,遵循法移植的规律,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我国移植先进法律文化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这项工作非常复杂,绝不是简单的全盘接受和盲目复制,而是选择优秀的、与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兼容性和同构性的法律或惯例,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之路拓宽新视野,给证券类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指明方向。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立足于我国证券争议和证券群体诉讼现状,通过分析案件受理标准、证据提交及适格当事人、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和赔偿金分配程序对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制约,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其次,运用历史研究等方法回顾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从酝酿产生到平稳运行再到日渐完善的经过,不同种类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发展目标和价值意义,介绍集团诉讼成员、代理律师之间突出的利益问题。再次,指出该制度在在实践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由启动、通知各集团成员、选择退出、及双方是否同意和解的步调依次展开介绍。最后,在上述基础上,针对证券群体诉讼的程序设置、提出主体以及律师的选定等方面,结尾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几种意见,以期推动证券市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稳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