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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的发展水平是测量一国刑事法治发展水准的试金石,对该权利的重视既关系到刑诉结构的均衡,同时又彰显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变革经历了一个曲折且相对漫长的发展过程。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生效,无疑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带来了新的春天,尤其在第33条明确了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更是从深度上以及广度上拓宽了律师的辩护权。然而,司法实践中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是否真的畅通无阻?调查取证是否毫无后顾之忧?律师意见是否被择善而从?抑或新刑诉法的实施给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带来了新的困惑?该类问题需如何加以有效解决?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作一番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结论,具体而言:一、引言部分。笔者主要以一个跨越新旧刑诉法实施期间依然存在会见难的案例为切入点,反思我国未来新刑诉法的实施能够多大程度上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二、正文部分。第一章为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辩护权规定的亮点概述。笔者粗略地对比了旧法及新刑诉法有关侦查阶段律师地位的规定,并肯定了新刑诉法明确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无论对构建新型侦辩格局、重视程序性辩护还是保障人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分别从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意见权等四个方面简单地阐述了新刑诉法获得的进步。第二章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行使面临的困惑。笔者主要从以下四方面予以论述:从立法本身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落差阐述侦查阶段律师行使会见权存在的困惑;从立法本身分别论述了该阶段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存在的缺陷;从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角度论述意见权行使存在的困惑;其他困惑。第三章为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若干对策。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从犯罪嫌疑人及司法人员角度阐述其需要树立科学司法观念;强化律师队伍建设。三、结论部分。主要对上文的观点进行总结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