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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辨认是一种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但也是一种很容易导致错判的证据调查措施。古往今来,由于被害人或者目击证人的辨认误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不计其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并不十分重视刑事诉讼中的辨认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辨认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才将辨认笔录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关于辨认操作程序的规定仅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分别用六个条文进行原则性规定,且两个规定个别条文之间还存在矛盾之处,使得司法实践中的辨认活动长期得不到合理规制。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然首次对辨认结论审查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完善刑事辨认规则体系方而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其中一些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尚有待探讨。我国的辨认制度除了在立法上不够完善之外,在实际操作和审批监督上也存在不足。经过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比研究,我国的刑事辨认制度存在线条简单、内容粗糙、结构缺失的劣势,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不相适应。从研究现状来看,我国的专家学者多年来对辨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其准确性性和效率,而对于辨认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不足。鉴于此,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为研究对象,对从辨认的原理到具体操作、从侦查阶段如何规制辨认活动到审判阶段如何审查辨认结论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对我国刑事辨认程序的完善有所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辨认界说。在这一部分中,本文对刑事辨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对其原理进行了探究、并对其进行了意义不同的分类。第二部分是刑事辨认程序的实施运行研究。本文对刑事辨认实施的启动程序、准备程序、实施程序和结束程序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在辨认的启动程序方而,本文讨论了审批主体的确定与启动规则的建立在辨认的准备程序方面,本文讨论了辨认准备主体的确定、辨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辨认准备规则的建立与陪衬对象挑选的要求。在辨认的实施程序方而,本文讨论了辨认主持者的确定、辨认实施方式的选取、辨认实施规则的建立。在辨认的结束程序方面,首先对辨认笔录制作的要求进行了探讨,其次对辨认结论的证据资格进行研究,再次探讨了辨认结论的可信度审查。最后对辨认结论的证明力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完善,本文首先从立法层面、操作层面、审批监督层面研究了我国辨认制度存在的缺陷,接着捉出了完善原则,最后对完善我国辨认制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