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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运输中的一种重要商业单据,它的出现推动了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亦是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然而,由于种种因素,提单实践中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困境——无单放货。近年来,无单放货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国际海商事审判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无单放货的大量发生,严重影响航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动摇单证交易的基础,破坏提单信用机制。无单放货问题中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和模糊地带,导致理论界的争议此起彼伏及司法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为此,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有必要在现有理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无单放货法律问题,以期防止无单放货的泛滥。研究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其定性是关键;而定性的基础又取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确定。本文通过对中国南通中新毛纺印染有限公司诉韩国高丽海运株式会社无单放货纠纷案的分析,研究了无单放货纠纷相关的举证责任、法律性质和承运人赔偿责任范围界定三个法律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参考性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案件有所帮助。无单放货纠纷一般具有涉外性,是典型的涉外案件。因此,对其的定性问题首先是一个国际司法的识别问题,其识别的依据,应以法院地法为原则。我国现行立法虽无识别的规定,但《中国国际司法示范法》第9条提出了如下建议: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据此,我国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所涉事实情况的定性,识别的根据应以法院地法即我国法为原则。本文所选的案件中,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国的法律。因此,本文是建立在中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无单放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的。本文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三部分是对争议焦点的概括;第四部分是争议焦点研究;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第六部分是解决无单放货纠纷的建议。中新公司诉海运株式会社无单放货纠纷案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即卖方或银行持有提单,买方没有提单却提取货物而不付款,卖方手持提单诉承运人。该案的法律争议点较多,本文从提单法律关系出发,提炼出三个主要争议焦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定性问题;无单放货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第一个争议点与无单放货事实的认定密切相关;第二个争议点是由法院违约定性而引申的法律定性问题的学术争议;第三个争议点是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点,主要由海商法与民法两个部门法之间的斗争引发。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提单既具有物权性,又具有债权性;无单放货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寻求司法救济时可以择诉,即可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只是两者的举证略有差异;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问题,应在用尽海商法之后,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规定这一原则,基于违约或侵权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合同法第113条或民法通则第117的规定来加以界定。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无单放货纠纷的可行性建议,主要包括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