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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当前司法体制的重构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助推器。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案件久拖不决、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现有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化与衔接提供了思路与方向。纵观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与认罪密切相关的程序已然存在,如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此外,还涉及到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审快办机制。上述制度与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确使案件能够繁简分流,办案效率大幅度提升。但同时因避免出现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上述一些程序的运行和操作流程甚至比普通程序更为繁琐复杂,办案人员在实际承办过程中也不轻易启动上述程序,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处理模式在某些情形下更具简便性。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司法改革必不可少的动力来源,更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产生之时起,就被天然地赋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等内涵,其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于其早日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均结合当地实际经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遭遇了许多问题。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制度,对其本身及相关制度的探索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该制度项下“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的基本含义及相互关系,认为该项制度兼具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逻辑内涵,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考量。进而分析该项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积极作用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随后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类似程序展开论述与分析,并从中归纳相同点与不同点,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三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及适用程序,并在第四部分总结出现阶段该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该制度的标准与目标尚未明确、自愿性保障不充分、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等。第五部分在前述问题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可能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