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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用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成为影响商事交易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我国对商事信用的法律规制不足,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方法,对商事信用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比较法分析,力图通过对商事信用相关法律制度及作用机理的研究,总结商事信用法律规制的主要路径及发展方向,提出完善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我的前言部分对选题的缘起做了简要的介绍。在当代法治社会背景下,法律在调整和规范人类生产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社会对法制的预期亦达到空前的高度。针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尤其是商事领域日益突出的信用问题,从法学角度探讨解决商事信用缺失的方法,推动商事信用法制实践发展,既是法学研究理所当然的工作任务,更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第一章对商事信用的基本内涵、外延及法学对商事信用的认识进行了讨论。从历史的角度对信用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对不同法系国家的信用概念进行了整理和归纳,提出商事信用是人类社会分工专业化的结果,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人际信用相比,商事信用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二章对法律规制商事信用的主要路径及作用机理进行了分析。提出法律对商事信用的规制路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其“帝王条款”地位,使信用导向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意识等各个方面。二是一般民商事法律的间接规制,以强调对商事行为信用义务约束为突出特点。信用是隐含在契约和交易中的默示义务,是确保履行契约和实现商事交易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通过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具体制度设计,强化对交易双方履行信用义务的约束。三是专门的信用法的直接规制,以强调商行为信用义务约束和保护商事主体信用权益并重为突出特点。随着信用经济和征信行业的发展,信用评价对商事主体现实或预期利益的影响日趋重大而且直接,信用本身已发展成为商事主体一项重要权益。人们围绕信用权益的利用、维护和救济,形成专门的信用法律关系,并在实践中创设和发展专门的信用法规加以调整,如信用权制度和征信制度,我们可将其归之为专门的信用法的直接规制。第三章亦即最后一章对完善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在总结我国当前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基础上,提出应在继续修订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等相关部门法规定完善商事信用规制制度的同时,以我国《民法典(草案)》即将确立信用权的契机,加快信用征信、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