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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开头主要为文章的绪论,简要介绍了食品安全的国际国内严峻形势,以及我国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充分表明我国当前进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紧急性和必要性。正文中,本文首先就食品安全有关的概念及通过法律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本文所指食品为: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对人类健康具有营养作用的成品及其原材料。食品安全是指相对安全,食品从其种植到消费这一系列环节中,既不存在及时风险,也不存在潜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是可能性、严重性和危害结果的函数。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都是对食品品质的一种保证。通过法律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的经济学基础有二:委托代理关系和博弈论。食品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处于一种极不平衡的非均等状态,严重破坏了食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知情权和建议权。为了切实保障食品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的实现,法律有必要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公布食品的有关信息并作说明;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地扶持食品消费者进入食品安全的治理领域。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学基础包含两方面:法理学基础和经济法学基础。食品安全的法理学基础具体表现为社会契约论。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基础是经济法理念,其中社会本位理念,要求食品安全工作必须从宏观上对存在于社会中所有人的食品安全进行保障,在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中,对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利益优先保护”;适度干预理念以及平衡协调理念要求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对于食品市场的干预应当坚持相对安全与绝对安全的辩证干预原则。其次,文章介绍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完善我国保障食品安全法律机制提供了域外经验。当前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德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为控制风险,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第二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域外食品安全法制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第一,以风险分析理论作为构建食品安全法制体系的基础。第二,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第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上述国家食品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第四,强调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保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透明。再次,本文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与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第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第三,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性。制约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食品立法方面的因素、食品生产经营者方面的因素、食品监管者方面的因素和食品消费者方面的因素。我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进步是引入风险分析模式。但是,《食品安全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对于食品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建议权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另外对高科技食品安全问题,笔者也做了深入的探讨。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议,主要做法如下:第一,建立和完善食品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第二,构建政府与公众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机制;第三,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第四,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体系;第五,适时构建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机制,主要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企业强制投保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追溯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和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行赔偿制度等内容;第六,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监管食品安全的行政主体,提升其地位,扩大其权力;第七,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