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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签理论、冲突理论和批判的或激进的犯罪学理论三大理论为主干的社会反应犯罪学理论,提出了一个解释犯罪的新路径,就是从社会反应的角度来研究犯罪,沿着“行为——社会反应”这一新的“二元”互动的视角研究犯罪生成的真实过程。社会反应包括国家正式反应(包括立法反应和司法反应)和社会非正式反应,它们在犯罪生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一行为上升为国家刑法加以禁止的过程中,社会非正式反应往往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而国家正式反应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一行为已经上升为刑事立法加以评价之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本文试图以危险驾驶罪为考察对象,从社会反应理论提出的社会反应(包括正式反应和非正式反应)的视角来论述此罪的生成过程以及入罪之后产生的新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政策的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