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在享受了了作为成员国的特殊优待时,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WTO《反倾销协议》作为规制各成员国的国际性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需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来进行司法审查,且要求这些司法、仲裁或行政庭应当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决或审查的机关,从而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正是以《反倾销协议》为蓝本,在反倾销案件中,行政主管机关对倾销的当事方进行处理后,涉案的当事方对商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我国的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当事方提供司法救济。我国现行涉及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以《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其中行政诉讼法只是一个纲领性的存在,适用于我国所有的行政类案件,并未单独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做特殊规定,对完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也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见细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是只有简单的12条,这些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实践需要。倾销与反倾销向来是并存的,从复杂性的角度来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对象所涉范围极为广泛,其中不仅仅是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各国家和地区也在其中,若处理不当既有可能造成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从专业性角度看,其所审查的是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对象,大量的国际条约,双边及多边条约,这些文件法规的复杂和专业性都需要专业性的人才来处理;从司法的权威性角度来看,若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类案件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权威,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从以上等方面来看,我国司法现状与WTO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切实履行WTO协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角度来看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完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有助于实现我国司法和国际先进司法的接轨,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与WTO有关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接轨,善意履行人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并有助于在促进我国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并依法执政、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维护相关利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且有助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为国内经济蓬勃发展保驾护航,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本文正是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及反倾销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为基础,通过研究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并借鉴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立法与实践,从管辖法院、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通过立足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继续拓宽思域,以比较研究法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法、法律解释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就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关涉诸问题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