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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趋势之下,通过公证确认某些事实和权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司空见惯。近年来我国的公证制度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社会经济主体的关注和青睐。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预防纠纷、保障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制度价值得以彰显的前提在于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具有法定的、其他文书无可比拟的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但我国现目前民商实体法中有关法定公证的规定非常欠缺,有少数规定也都仅限于涉外的法律行为。因此在现行法律实践中,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效力上。虽然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公证文书效力的法律规定,但模糊笼统的法律规范给公证实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就许多问题的认识在法律界也造成了很多分歧。理论尚未统一,实践中缺乏可操作规范的现状极大地制约和限制了公证应有的作用和效能。本文试图以公证文书的效力为出发点,理清公证文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本文全文除引言以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证制度的渊源及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厘清了公证效力及公证文书效力的关系,笔者在该文中采用了公证文书的效力这一概念,旨在以微观的具体的视角探析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同时还比较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的拉丁公证制度与英美法系公证制度在公证文书效力规定上的差异。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分析了公证文书具有证明效力的理论基础,同时阐述了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这一链接点上关于程序规则、证明责任、审查方式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和加强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建议和意见。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纵向上通过对我国对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规定的历史沿革的分析,横向上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例,引出我国法律在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中出现的问题,在执行范围、执行证书、执行争议三方面,对各问题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后得出了相应的结论或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