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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检察机关,业务之复杂、任务之繁重都是其他各机关所难以比拟的,畅通便捷的检察业务办理渠道可以说是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基本保障。提升检察业务办理的质效,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内部组织方面多做文章,探索科学合理的办案组织模式,发挥各部门、各成员的最大能动性,追求“1+1>2”效应。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正是力图突破现有办案组织形式的束缚,将主任检察官放在案件处理的中心位置,落实办案责任制。同时,赋予检察官个体更多的案件决定权,相对削减“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工作权,还有助于形成“检政分离”的工作模式,减少审批程序,使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案件办理工作中来,进而使检察工作保质保量。伴随着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司法机关的组织构建模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的七大改革政策导向皆与此有关,其中第四点更是直接指出了要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落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党中央于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也将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任何改革都不会是一劳永逸的,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了近两年后,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对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再次评估,并据此做出一系列调整。本文便是顺着这一思路写来:文章的第一章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价值探讨,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办案组织改革”的问题。在本章,笔者将从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及检察职能实现三个方向出发,分别论述办案组织改革有可能会带来的收益。同时,笔者还对当前阶段进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所具备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了政策上的利好、检察独立意识的提升以及检察人员素质的提高。第二章是对自我国检察制度确立以来曾有过的办案组织模式的总结,其中包括了传统的“三级审批制”、2000年左右提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最近才试点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这一部分,笔者将采用“概念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比较三种概念的异同,力图将三种概念更直观、更深刻地展现。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研究,从各地区试点实际情况入手,将主任检察官身份特性、职权范围等做全方面定位,厘清概念,分析该制度的进步性及正在面临或将要面临的困境,提出可能存在的制度局限。第四章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基本理论的论述,要解决的是“怎样才是合理的办案组织”的问题。这一章,笔者将现有的理论热点归纳为三个问题讨论:一是“放权”与“收权”的问题;二是“一体”与“独立”的问题;三是“检察”与“行政”的问题。理清三对范畴后,文章还介绍将域外的检察办案组织,总结经验,为我国接下来的检察办案组织改革带来启示。文章最后是对主任检察官制度完善提出的一点建议,笔者就如何在全国大范围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如何进一步划清检察权与行政权界限、如何进一步提升检察官个人办案独立性等方面提出了个人拙见,希冀能在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贡献自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