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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转基因食品进入人们生活,与此现象紧密相关的是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科学领域存在不确定性,各国(地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不同程度的立法限制,由此产生了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争端。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大量涉及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贸易争端也时常发生。本文旨在更好地预防我国与其他国家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发生、促进争端的良好解决。本文运用了实证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WTO框架内的国际规范、环境协定中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以入市核准制度和食品标识制度两方面为主的各国(地区)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各国立法规制的差异是国际贸易争端频发的原因之一。同时,国际规范间存在宗旨以及具体规定的冲突,加之规范之间的优先性不明,使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争端在国际规范层面的有效预防和化解存在困难。当前情形下在国际层面推动贸易争端的解决,从国际规范的冲突角度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托WTO与CBD秘书处促进两种体制间的协调与合作;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机制的适用,但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国际贸易双方也可在贸易洽谈时确定争端解决方式以获得主动权;从规范适用的角度而言,本文探讨的入市核准制度、标识制度符合SPS协定的目的条款,SPS协定的适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可能具有优先性,进口国可以根据SPS协定调整相关管控措施。立足我国,为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优势地位,有必要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同时中国要合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但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仅仅是一次初步探索,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需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从根本上亦取决于时间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各国生物技术的发展等因素。